公司突然搬迁至60公里以外,员工薛某拒绝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最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薛某拒绝去新地点上班,实则是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法院支持薛某诉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最近,一起公司搬迁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解决。
江苏常州一男子所在公司搬离远离原公司60km处,男子拒绝上班要求公司补偿。
可公司却想逼男子自动离职,结果未能如愿。
男子觉得:
我这些通勤是你们公司搬迁所造成的,所以你理所应当补偿给我。
但我并不愿意辞职,我还想上班,只要你方把这些补偿给我补够,那我还是愿意上班的。
结果公司方不愿意,并且做出了停止付给男子工资的决定。
他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经济补偿。
公司方其实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解除男子的劳动合同关系就解除,同时应该做的补偿也要做出补偿。
而公司方意图就在于逼迫男子主动辞职,以造成男子是主动离开的。
因为这样自己就可避免给男子经济补偿。
可到头来该补偿的还是要补偿,逃不掉的!
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这样的,即根据公司无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此,看看网友怎么说的?
@恨水88070438:搬厂你不去是吧,留下的人发当地最低工资,每天上班八个小时!耗着呗。
@张海滨zhanghaibin:在美国,公司搬迁是达到裁员目的惯用伎俩,中国老板用的还不多。
@中懒虫:没毛病啊,签合同时合同上要写上班地点的,改变上班地点就算改变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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